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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5-12-13 07:33:38 来源:欧宝登录app入口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5月16日5时20分,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浔江平南县上渡街道下渡油库对开水域巡逻时,发现有人岸上在捕捞作业,执法人员上岸将当事人查获,检查发现1条虾笼和渔获物河虾,执法人员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一案按普通程序进行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见证下,在“中国渔政趸45019”船上称量了渔获物,丈量了虾笼。
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称重(计数)表》和《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虾笼和渔获物做证据登记保存在“中国渔政趸45019”仓库。
5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桂钊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在接受询问时,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的提问,承认了5月15日晚在上渡街道下渡油库对开水域投放虾笼,5月16日凌晨收回虾笼和渔获物的事实,并供述还有1条虾笼在河中还没有捞起。执法人员随后在当事人带领下将另外1条虾笼打捞并做证据登记保存。
2025年5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捕捞所使用的2条虾笼是广西禁止安装使用的渔具:地笼,学名为定置串联倒须笼。5月20日执法人员将认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5〕16号)精神,广西禁渔时间是2025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范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管辖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捕捞所在的浔江平南县平南街道平田村河段属于自然水域,当事人捕捞作业时间是2025年5月15日至5月16日,当事人非法捕捞的行为发生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
经查当事人陈桂钊在2025年5月16日5时20分左右,使用2条地笼在浔江平南县上渡街道下渡油库河段进行捕捞作业,共捕获河虾0.04千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捕鱼所使用的工具、渔获物和现场检查情形;
2.《询问笔录》2份,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的作业时间、地点和使用的过程;证明当事人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主观意图;另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所使用的捕鱼工具为地笼,是禁用渔具,当事人对认定意见无异议。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捕鱼工具的特征、数量以及渔获物品种和重量。
6.取证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对捕鱼工具和渔获物进行指认情形及见证执法人员对渔获物称重、对捕鱼工具进行丈量计数,以及现场指认的情形。
7.《关于陈桂钊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涉渔具的认定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捕鱼工具是禁用渔具:地笼,学名为定置串联倒须笼,为禁用渔具。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使用电鱼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5年5月27日,本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25年5月27日平南县公安局受理本案并于5月29日立案。2025年8月14日平南县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此案并退回本机关。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陈桂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日将《平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渔业)罚告〔2025〕9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再次申请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鱼机、地笼等禁用的渔具;(三)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四)生产、销售、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五)在内陆江河拦河(江)放网或者建造鱼床,切断鱼、虾、蟹洄游通道。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办法来进行捕捞;(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之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没收当事人的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渔业)》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情节属于“严重”,认定标准“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公斤以下或价值一百元以下”,处罚内容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综合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可办理缴款业务的代理银行或在广西统一公共收付系统缴款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